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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拍卖佣金能否扣除

来源: 会计在线听课 kjzxtk.com 未知 发布时间:2021-10-11 点击: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拍卖佣金能否扣除

部分省市关于土地拍卖佣金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的相关规定如下: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

三、土地招投标佣金、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列房地产开发成本还是房地产开发费用?

“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期间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四十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外,扣除项目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4.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拍卖佣金不得扣除。

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

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1、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佣金的扣除问题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拍卖单位的佣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列入“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在2021年1月25日对于问题“我方2015年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对应的土地拍卖佣金直接支付给政府委托主持拍卖的拍卖公司而并非政府,且取得的佣金发票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项目和内容分别为‘其他服务-佣金’,收款方也为该拍卖公司。现项目进行土增清算,请问该笔佣金是否可在土增清算时扣除?”答复如下:

鉴于拍卖佣金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拍卖佣金不可列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但可以列入管理费,在规定比例内扣除。

5. 河南税务局在2020年8月7日对于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可否扣除支付给拍卖公司的拍卖佣金、可否扣除支付给评估公司的土地评估费?”答复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佣金应计入“管理费用”,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