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在线听课:中华会计在线听课!www.kjzxtk.com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中级会计 > 中级会计考试辅导 >

哪些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来源: 会计在线听课 kjzxtk.com 未知 发布时间:2020-01-22 点击:



哪些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