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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问答

来源: 会计在线听课 kjzxtk.com 未知 发布时间:2015-05-31 点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问答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普及《条例》相关知识,现就实施《条例》作如下问答。
 
一、《条例》的制定目的、内容和特点
 
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第一,明确企业信息公示的责任主体、内容和方式;
 
第二,提高企业信息的社会共享程度,使社会公众通过便利渠道获知企业信息,了解企业信用状况,广泛参与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第三,推动政府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第四,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增强企业自律意识,促使企业不断规范经营行为,从而保障公平竞争,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2、《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责任主体,分别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各自对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这些信息能够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
 
《条例》还规定了多项信息监管和信用约束措施,体现了政府放松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息监管、信用约束手段转变。这些措施包括: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信息抽查、强化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
 
 
 
3、《条例》的特点有哪些?
 
答:《条例》主要体现出了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条例》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二是体现部门联动响应。《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四是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
 
4、企业要公示哪些信息?通过什么渠道公示?
 
答:《条例》规定,企业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通过网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jxaic.gov.cn,企业也可以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www.jxaic.gov.cn),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
 
 
 
5、企业年度报告包括哪些内容?其中应公示的信息有哪些?
 
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1)、(2)、(6)项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中的第(1)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6、企业应公示的即时信息包括哪些?
 
答:企业应公示的即时信息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7、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在什么时间报送?
 
答: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8、2013年、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在什么时间报送?
 
答: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2013年度报告,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报告,按《条例》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为保证企业年报工作顺利进行,企业应当在报送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
 
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9、企业即时信息应当在什么时间报送?
 
答:企业应当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